唐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推动唐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又好又快 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 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和《河北省中小企 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 平台)是指经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认定, 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 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 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工信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县(市) 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 理、指导服务工作,协助市工信局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 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 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工信局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择优推荐申报 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并享受国家和省内财 税、融资、创业、创新等相应支持。

  第二章主要功能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 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 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 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 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 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 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 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 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六)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一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 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 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 新服务融通发展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50家以上,用户满意 度在8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 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2家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 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 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总服务量的 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 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 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 服务人员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50%以上。

  第八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 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 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 活动4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 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 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 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2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 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  项目洽谈、推介活动4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和线上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 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5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 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5000 万元以上的服务机构(不含融资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

  第九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 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 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  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 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 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唐山市中小企业公共 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 材料,报省市工信局。

  第十二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唐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 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近一年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七)服务中小企业名单;

  (八)服务设施、软件、仪器设备清单;

  (九)申报单位管理制度、服务“五公开”(服务内容、服 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收费、服务时间);

  (十)获得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或证书 (复印件);

  (十一)申报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十二)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见附 件3)。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工 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唐山市中 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及时在市局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按 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认定管理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 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 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主动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对 接,做好线上线下服务衔接,推动服务资源开放共享。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 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 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八条 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 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 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和检查情况 报告报市工信局。

  第十九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 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唐山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唐工信[2012]20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唐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2. 唐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3.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